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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人才 兴产业 抓治理——玉屏新店镇“红色动能”赋能强村富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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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人才 兴产业 抓治理——玉屏新店镇“红色动能”赋能强村富民

引人才 兴产业 抓治理——玉屏新店镇“红色动能”赋能强村富民

“房产证今天办好了,我心中的石头落了地。”日前,四川省(sìchuānshěng)蓬安县检察院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接到一起继承(jìchéng)纠纷案的当事人何女士打来的电话。从诉讼到申请检察监督,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曾经因为(yīnwèi)遗产分配越闹越僵,而这场纠纷还要从一份录音遗嘱说起。

2022年(nián)11月,何女士(nǚshì)的父亲老何因病去世,留下房屋三套、银行存款(yínhángcúnkuǎn)等遗产若干。住院治疗期间,老何在意识尚清醒时口头(kǒutóu)交代了财产分配意愿,并由何女士录音:三套房屋分别由再婚妻子许女士、母亲程女士、女儿何女士各继承一套(yītào),程女士、何女士另各继承10万元现金。老何去世后,何女士主张按照父亲生前口头遗嘱录音内容(nèiróng)分割遗产,但何女士的继母许女士、祖母程女士均认为老何没有书写正式(zhèngshì)遗嘱,且录音时除老何外,只有何女士和许女士两个人在场(zàichǎng),没有其他见证人,对录音遗嘱不予认可,遂诉至法院(fǎyuàn),要求按法律规定分配遗产。

姚雯/漫画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(gēnjù)民法典第1137条、第1140条规定,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(yízhǔ),应当有两个以上(yǐshàng)见证人在场见证,且(qiě)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因老何在交代遗嘱时(shí),在场录音的何女士和许女士均为继承人,故该录音不满足录音遗嘱的构成要件,无法律效力,老何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(yóu)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。2023年5月,法院作出判决,老何的三套房产中,一套(yītào)婚前个人所有已办理产权的房屋由三名继承人各分得(dé)三分之一份额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各一套,待(dài)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,如当事人(dāngshìrén)仍有争议,可另行提起诉讼。银行存款、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,按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后,予以平等分割。

“父亲临终前明明有录音交代遗嘱,为什么不能按他的(de)意愿分配?”一审判决生效后,何(hé)女士不服,认为法院的判决忽略了老何(lǎohé)的录音这一重要证据,不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,且对(duì)老何的遗产范围认定不当,未依法对未办理产权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继承,损害了自己的合法(héfǎ)继承权(jìchéngquán)。2023年10月,何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,但被驳回。

2023年11月(yuè),何女士向蓬安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。依法受理案件后,承办检察官随即围绕老何(lǎohé)的(de)婚前公积金是否属于个人遗产、未确权房产能否纳入遗产分割以及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三个争议(zhēngyì)点进行审查。

经全面审查、厘清案件脉络,检察机关认为老何立遗嘱时并无危急情形,录音因缺乏见证人、未记载时间等要素确属无效,应适用法定继承;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(de)(de)个人合法财产,未办理产权登记(dēngjì)的商品房,无法确定为遗产,故原审对案涉两套无产权登记的房屋未作处理并无不当。同时,检察机关发现(fāxiàn)原审判决中将老何的银行存款和(hé)公积金(gōngjījīn)余额分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平分给三名继承人,但未将老何的婚前公积金列入遗产范围,且对现金计算错误。2024年3月,蓬安县检察院向(xiàng)法院(fǎyuàn)(fǎyuàn)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法院采纳了(le)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,通过裁定方式对案涉公积金余额认定及现金遗产的分配进行了纠正。

然而,何(hé)女士、程女士、许女士三人对房产的(de)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,均要求对案涉三处争议房产进行分割。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,承办检察官对案涉遗产逐一进行梳理计算(jìsuàn),在尊重老何临终意愿,并结合各继承人预期的基础上提出方案(fāngàn);联合法院多次采取“背对背沟通(gōutōng)+面对面协商”的模式召开调解会,向当事人释法说理,帮助他们(tāmen)纾解矛盾打开心结。

最终,何女士(nǚshì)、程女士、许女士三人达成和解协议,约定老何已办理产权(chǎnquán)的(de)房屋由何女士继承,何女士为此向程女士、许女士支付相应款项;未办理(wèibànlǐ)产权登记的农村自建房由三人共同对外出售,售出价款按一定比例分配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由许女士继承,许女士为此向何女士、程女士支付相应款项,银行存款及(jí)公积金(gōngjījīn)余额的分配以法院再审裁定为准。今年3月,各方(gèfāng)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、给付现金,这起一波三折的继承纠纷画上了句号。

以形式要件保护(bǎohù)遗嘱的真实性

相较于书面遗嘱(yízhǔ)和危急情况(wēijíqíngkuàng)下的(de)口头遗嘱,录音(lùyīn)录像遗嘱更具稳定性(wěndìngxìng),可以(kěyǐ)避免记忆偏差,也能够便利被继承人表达意愿。为了确保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民法典第1137条对录音录像遗嘱作出明确规定,“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(rì)”。同时,民法典第1140条还明确,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

本案中,老何虽留有录音(lùyīn)遗嘱,但录音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,因此没有法律效力(fǎlǜxiàolì)。根据(gēnjù)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,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,老何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。

民法典对订立(dìnglì)遗嘱的(de)形式要件予以严格规定并非束缚被继承人表达意愿的自由,而是要通过(tōngguò)规范保障遗嘱继承的秩序和遗嘱的真实性。一份经得起合法性检验的遗嘱,才能在财产的继承中真正体现被继承人的情感寄托,让遗产继承成为(chéngwéi)维系亲情的纽带而非撕裂关系的利刃。

(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 何嘉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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